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胜败在一字之差

发布日期:2015-06-16    作者:陈剑华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欲承租商业用房开KTV,与南昌市某房地产公司2011年签订两份租赁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提供两套商业用房供李某栋使用,李某栋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自2013年始,李某未按期支付租金,后分次支付。2014年李某再次未按约按时支付两处承租房屋的租金,房地产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合同的函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李某因投入巨资装修KTV,经营成本高。一旦解除合同,损失巨大,故不履行合同解除义务,不愿承担违约责任。房产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某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返还租赁房屋。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两份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李某逾期支付租金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租金及违约金义务。但认为违约行为尚未达“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条件,不予支持房地产公司的解除合同请求。
房地产公司不服,经朋友介绍,找到陈剑华律师。陈剑华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侵害了房地产公司权益,决定接受其委托,代为向南昌市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代理思路:
陈剑华律师仔细阅读案卷,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代理意见:
一、本案合同解除属约定解除,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法定解除。且约定解除的条件已成就,房地产公司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依法应确认合同解除行为有效。
本案中第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如未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则每逾期一日,甲方每日按应缴纳租金总金额2%收取滞纳金。逾期10天仍未足额缴纳,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房、商铺并没收押金。”第二份《租房合同》约定:“乙方违反以上条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所租商铺。”两份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原因、方式、违约责任。该解除条款是双方协商确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优先适用用约定解除。
本案中,李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交付租金,房产公司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催促李某履行合同,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一审起诉时李某就严重违约104天未支付租金,至今逾期300多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确已成就,房地产公司依据上述合同法规定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同时,房地产公司不仅口头告知李某,而且两次寄函的方式依法告知李某解除合同,李某的工作人员签收了特快专递,证明了李某已收到通知。房地产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解除权通知义务,合同应予解除。
二、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认定事项与客观事实不符,应当依法撤销,重新改判。
1、本案租赁合同的解除是约定解除,而不是法定解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法定解除是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解除。而本案租赁合同中存在明确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条款,根据民法“约定解除优先于法定解除”的原则,应优先适用约定解除。
2、一审判决认为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先合理催告”,于法无据。
约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凭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变更的结果。约定解除合同只需履行通知义务,并未规定需要先进行催告。吉林省高院发布的《关于商事案件适用合同解除制度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明确规定:优先适用约定解除的,解除权不以催告为条件。一审法院的认定是强加于房地产公司的负担,于法无据。
三、李某还存在违约转租的事实,构成违约,房地产公司依约解除合同合法、合理。
四、李某缺乏诚信,至今分文未付拖欠的租金及相应的违约金、滞纳金、使用费等,给房地产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陈剑华律师的观点掷地有声、论理充分,最终法院采信了他的代理意见,判令租赁合同依法解除。维护了出租方的合法利益,取得当事人的好评。
二审判决:
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拖欠的租金20余万元;双方《租赁合同》终止,李某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将所租房屋腾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