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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拆的房主是否可以起诉撤销房产商的建设施工许可

发布日期:2015-06-19    作者:周罡律师
    案件背景:张某某,其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张马屯村的房屋因土地开发被拆,遂起诉济南城乡建设委员会,请求撤销开发商的建设施工许可。    分析:    一、张某某是否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张某某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而本案中,济南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房产开发商授予建设施工许可的行为并非直接导致张某某房屋被拆,即张某某与该施工许可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张某某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二、房产商的建设施工许可的取得是否合法?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房产商在办理该许可时提交了该条款所规定的材料,那么该许可的取得即是合法的。    三、张某某应当如何寻求救济?    如果张某某的房屋土地在征收是未取得安置补偿,那么应当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求补签安置补偿协议,并请求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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