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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女儿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吗?

发布日期:2015-07-01    作者:孙超律师
政府将王某已故的一笔曾没收的财产裁决给一直与王某同住的大儿子,在外地的小儿子知道后不服,遂向法院起诉;王某在乡下的女儿闻讯后,认为自己也应有一份,便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上述案例,王某的女儿已处于“第三人”的地位,法院审理的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她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她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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