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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人民专政制度

发布日期:2015-07-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宪法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三个方面全面反映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

  从国家政权的政治属性和阶级本质来说,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内涵包括:

  (一)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领导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是由工人阶级的阶级本质和历史使命决定的。工人阶级是现代化大工业的产物,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同时,只有工人阶级才能担负起消灭剥削、消灭阶级、解放全人类、最终使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伟大使命。中国的工人阶级有自己的特点:它在旧中国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三重压迫,因此革命最坚决;它从承担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重任开始,就始终处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成为中国社会中最有觉悟的阶级;它同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从而能够结成牢固的工农联盟,并以此为基础团结一切爱国者,为振兴中华共同奋斗。因此,工人阶级成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列宁认为,社会主义革命中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就是工人阶级同农民的关系问题,工人阶级同农民的联盟问题。这也就是说,一方面,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只有同广大农民结成巩固的联盟,才能完成推翻反动阶级的统治、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最终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另一方面,农民也只有在工人阶级领导下,同工人阶级结成牢固的联盟,才能战胜共同的敌人,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从而获得彻底解放。由于我国是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因此,农民问题不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始终都是我国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工农联盟不仅是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保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保证。可以说,没有工农联盟,我国就不可能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因此,工农联盟同样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三)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

  对人民实行民主是指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权利;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指统治阶级依靠暴力对敌人实行的专政。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的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既然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是一样的,那么,现行宪法用人民民主专政代替无产阶级专政的意义又何在呢?我们认为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同中国社会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比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更符合我国革命和政权建设的历史和现实状况。中国的革命和政权建设经过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时期:从革命时期的红色政权建设到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从《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统一战线国家,到现行宪法重新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摸索和总结。法律 教育 网

  2.人民民主专政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因此,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不能准确、恰当地涵盖人民民主专政对无产阶级专政发展的一些新内涵。例如,人民民主专政无论是表现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还是社会主义共和国,都有包含几个阶级联合专政的含义,在政治上表现为以统一战线形式存在的广泛的政治基础。关于这一点,无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还是列宁发展了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以及苏维埃俄国的政权,都不曾有这种内涵和因素。因此,人民民主专政比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更具中国特色,人民民主专政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方面。

  3.同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相比,人民民主专政比较直观地反映了我国政权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两个方面。虽然无产阶级专政原本也包含了民主和专政两方面的内容,但在形式层面上只有专政,没有提及民主,因而没有直接将民主和专政两层含义表达出来。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的思想的干扰,人们对政权、专政等概念存有一些歪曲和片面的理解,很容易导致对无产阶级专政产生误解。因此,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能比较好地、不易产生歧义地反映我国政权的性质和职能。

  四、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尽管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但人民民主专政毕竟只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模式。因此,人民民主专政具有自己的特点。如果说中国革命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话,那么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与实践则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一)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和历史选择,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突出特点和优点。它在根本上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也有别于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它是最能确保人民民主专政有效实施的政治制度。

  在这种制度体系中,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并且,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各民主党派有在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等等。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二)爱国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取得革命和建设的胜利,而与各阶级组成的政治联盟,它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又一主要特色。我国新时期的爰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它的任务主要有:一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二是争取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大业;三是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新的贡献。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从本质上讲,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是它同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的时候,一般均吸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列席,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或参加对某项问题的讨论;在必要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全国常委会可以举行联席会议商讨有关事项;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一级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同时,也组织政协委员一起视察等。但是,政协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是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政治性组织,是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现各党派之间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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