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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研究(上)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内容提要: 在现代型诉讼不断涌现和诉之利益日益扩散的趋势下,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发挥了多样化的功能:执行法律;适用与解释法律,生成新的权利;形成环境公共政策;推动社会和政治变革。然而,环境公共利益诉讼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司法能力与法官角色定位的制约,又不可避免地影响着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功能的发挥。为此,应尽可能地在现有基础上实现“创造性转化”,尝试在某些环境单行法中取得明显突破,予以特别的法律制度设计,适时推动典型案件的裁判,逐步引入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尝试其多元功能的部分实现。这也许才是一条现实、可行的途径。

  公益诉讼是一个极具创造性的制度设计,实践表明,用公益诉讼的方式来满足当下新的社会需求已成为一种风靡全球的现象。而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制度类型,“环境公共利益诉讼”①反映了我们这个转型时代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诉求与焦灼:在理念上,环境公共利益诉讼作为实现环境正义和环境民主的制度化手段,通过推进公众参与,寻求法律的改变和适用方式,从而改造甚至重塑整个社会;在制度构造上,环境公共利益诉讼是以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为基点,以适格原告的诉讼为起点,以法官的裁判为指向的一种利益平衡协调机制。

  尽管在我国,民众、学者和政府官员对于推进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制度的现实迫切性已达成一定共识,但将环境公共利益诉讼从观念转化为行动,从理论转化为现实的路程仍十分遥远。反观对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基础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既有成果对功能的研究较为薄弱,即使有所涉及,也往往是只言片语,语焉不详,依然令人困惑。功能研究关涉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制度的自身定位、运行和实现。通过功能研究,聚焦于隐藏其后的司法制度与社会制度还可以透视相关的体制演进与变迁。笔者从功能的角度,试图对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制度作出更具针对性的分析,以期裨益于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入。

  一、开放还是保守: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功能定位

  (一)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功能定位的制度背景

  1.现代型诉讼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型社会利益日趋分化,诸多新的现代型纠纷,如消费者诉讼、证券诉讼、环境诉讼、社会福利诉讼等大量涌现。这些纠纷是围绕离散型利益、扩散性利益、集团性利益而引发的纷争,或者是因当事人之间缺乏对等性而起的纷争。这些现代型诉讼不仅超越了个人的利害关系而且在诉讼之外还潜存着大量有实质利害关系的主体,这就难以用传统的诉讼理论予以解释和调整,并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以环境纠纷为例,环境权益所指向的对象大多为公共物品,如大气、水流等,这些物品往往产权不明,形体上难以分割和分离,消费时又不具备专有性和排他性,因而哪些人可以对此主张权利,权利受侵害的程度和范围有多大等问题令法官颇为头痛;在诉讼进程中,被告多是在社会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大企业、政府机构,诉讼双方的社会经济地位、诉讼能力极不平衡,诉讼因而很难正常进行;环境侵害具有的广泛性、复杂性、多样性以及潜伏性等特点,其争议焦点甚至会涉及政治因素,致使法律难以提供相应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常常导致许多环境侵害发生后长期无人问津,甚至情况恶化、矛盾激化,最终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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