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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币强迫他人找零应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10月24日,刘成到一杂货店购得价值20元的物品,结帐时故意拿出一张面值为100 元的假币交给杂货店的老板许某,让其找零。许某认出该100元为假币,要求刘成另付20元。刘成声称再无分文,并坚持要许某找钱。许某将该100元假币退还给刘成,表示不收钱了,刘成不罢休,用拳头朝许某的脸上连续击打数下,并威胁其:“不找也得找”。许某无奈只得收下该100元假币,找给刘成80元现金。随后,刘成被赶来的群众抓获。

    评析:对本案中刘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办案人员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成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刘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以持有、使用的假币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一般的持有、使用假币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属违法行为,应对假币实施没收,对行为人给予非刑事处分;只有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时,才以本罪论处。本案中,刘成强迫许某与自己兑换假币的行为是非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

    其次,刘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中的威胁手段,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但是并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还具有考虑、选择的余地。本案中,刘成为了达到用假币换取真币的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殴打许某,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所以第二种说法也是错误的。

    第三,刘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刘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假币换取真币的目的),使用暴力(用拳头朝许某的脸上连续击打数下)的手段,当场取得了许某的现金80元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刘成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忠祥 董海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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