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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的保证措施

发布日期:2015-07-09    作者:孙超律师
问:为保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都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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