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赃物犯罪中的“明知”
关于赃物犯罪中的“明知”认定,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明知”的含义,有确定说和可能说之争。确定说认为,“明知”限于确知,即行为人对赃物性质有确定性的认识。可能说则认为,行为人对赃物性质的明知,既包括对赃物性质的确定性认识,也包括对赃物的可能性认识,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根据事实推知其可能为赃物,即为明知。
关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的标准,在理论上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之争。主观说强调行为人自身认识能力的差别,认为判断对赃物是否明知,应当以行为人自身的年龄、知识水平、社会阅历等情况为依据。只有根据其自身情况,应当或者可以认识到赃物性质时,才可认为属于明知。客观说强调行为当时的客观环境,认为在当时的条件下,根据一般的经验和常识,通常的人都能够认识应当或者可能是赃物时,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明知。折中说主张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明知,既要考虑行为人自身的认识能力,又要考虑案件当时的具体情况,并参考社会一般人在当时能否认识等,综合分析,作出判断。目前,折中说在我国刑法学界占有主导地位。
笔者认为,明知是属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主观上有故意和过失之分。显而易见,明知属于故意范畴。而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按照行为人以直接故意来定明知。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可见,这里的应当知道就是推定的知道。是司法机关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认定当事人的明知的。这样,我国刑法关于以赃物犯罪中的主观认定,也应当包括应当知道,也就是间接故意。所以,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赃物而实施购买、运输、销售等的,都应当按照赃物犯罪进行打击。
夏思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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