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证券法 > 证券法论文 >
间接持有证券的权益性质
www.110.com 2010-07-15 16:51

  关键词: 间接持有/ 证券权益/ 所有权 /证券权 /准据法

  内容提要: 间接持有是国际证券持有的主流模式。在间接持有证券的权益性质界定方面,主要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将其纳入经过扩展的所有权范畴,二是专门为其创制新的权利形式。在跨境间接持有证券的法律适用方面,相关中间人所在地原则(PRIMA)正获得日益广泛的接受。随着中国证券市场逐步对外开放,间接持有尤其是跨境间接持有将日益增多,但目前对权益性质和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尚无规定,亟需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证券市场是一个复杂的功能集合体,包含多种不同流程,其运作有赖于多种服务系统的配合和支持。从最基本的层面看,这个集合体包括两大类功能系统,即证券交易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前者构成证券市场运作的“前台”(front office),后者则被称为证券市场运作的“后台”(back office)。证券登记结算是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总称,这些功能相互区别而又密切联系,共同为证券市场的高效和安全运行提供后台支持,而证券登记则是后台运作的基础。证券登记是指记录证券的权属并编制证券持有人名册,对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加以确认,实质上是对证券权益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认定。证券登记可以由证券发行人自行办理,但更为常见的是由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和注册的专门机构来进行,后者提供的名册是持有发行人证券的法律依据。

  所谓证券持有方式,正是就证券的实际投资者同发行人的关系而言,取决于如上所述的证券权属登记。由于发行人同实际投资者之间关系和持有层级的不同,形成了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两种持有体系。为交易和过户便利而创设的间接持有方式,虽然出现较晚,但已成为国际证券持有的主流模式。然而,对于间接持有方式下的证券权益性质和法律适用,则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和实践需求的不同,并未形成一致的界定,而是选择了不同的诠释路径。对于正在逐步开放证券市场、间接持有实践日益增多,而相关法律定位又尚付阙如的中国而言,研究证券间接持有的国外实践和法律规则,进而对间接持有证券的权益性质和法律适用加以清晰界定,无疑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紧迫课题。

  二、证券间接持有制的基本内涵

  在传统证券市场上,投资者自行持有实物证券,其名字直接记录于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能够清楚的知晓实际投资者的身份及其持有情况。投资者通过持有证券(对于无记名证券而言)及/或记录于证券持有人名册(对于记名证券而言),对证券享有直接、独立的所有权,进而拥有发行人的股东或债权人的身份,而无需借助中间人(intermediary)的协助或证明。这就是证券直接持有方式(direct holding of securities)。传统的直接持有方式与实物证券相联系,在证券交易中需要将证券凭证实际交付给买方或其经纪人,并填写和使用相应的过户文件。这种交易方式一直延续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直至交易量的剧增超过了后台系统的承受能力,导致华尔街著名的“文档危机”。危机后的反省促成了中央存管系统的建立,即将实物证券统一存放于全国性或国际性的中央存管机构(CSD),以其帐簿划拨代替证券的实际交付,实现证券的非移动化,从而缓解文档工作压力,提高交易和结算效率。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