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联营一方捆人抢财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准确把握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是定性的关键

  案情:某炼锑厂与刘某以及陈某签订联营协议,约定三方共同出资,从事锑冶炼,联营期暂定为一年,并由厂方法定代表人与刘某、陈某成立三人董事会共同对该炼锑厂实施经营。联营期间,炼锑厂与刘某因出资等问题发生纠纷,炼锑厂遂以刘某违约为由向该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三方联营协议及由刘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该案涉及刑事犯罪,县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后来,刘某听说炼锑厂正在联系买主,准备把联营期间生产的产品出卖。刘某因担心投资无法收回,于是带领多人到炼锑厂,将两名仓库保管人员捆绑起来,把仓库中的70余吨锑矿等物品运走。刘某等将仓库保管人员捆绑至其他地方拘禁20余小时,并有殴打行为。县法院随后以民事裁定书方式决定对被刘某运走的物品采取诉讼保全,要求刘某将物品运回交存。刘某却将以上物品出卖,得款70余万元。

  经审计,刘某在联营期间出资54万余元,联营期间该厂共亏损40余万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对刘某定抢劫罪。其理由是: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刘某用暴力手段抢走财物,其抢走财物时联营时间已过,且该财物的价值远大于其尚在联营厂中所拥有的资产价值。故刘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依法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应构成聚众哄抢罪。其理由是,刘某带领多人将保管员打伤,并抢走公私财物,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定职务侵占罪。其理由是,被抢财产系企业所有而非个人所有,而刘某为联营企业的董事,其抢占企业财产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种意见认为,刘某抢占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指使他人将两名保管人员捆绑拘禁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其违反法院民事裁定,抢占被保全财物拒不归还并出卖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首先,该案因民事纠纷引起,双方在“联营”过程中因出资问题发生矛盾,刘某担心出资无法收回,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实施了抢占联营企业财物的行为,从其行为动机目的、客观危害性及程度看,尚达不到犯罪所要求的程度。

  其次,虽然联营期限已过,但各方尚未就资产进行清算,刘某所抢占财物从性质上讲包含刘某自身的财产权益。尽管刘某有违约行为,事后的审计结果也表明其抢走的财物价值高于其在联营体中应有的资产价值,但笔者认为,不宜单纯以抢走的财产价值来判定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于其多占的财产,可以按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刘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p#副标题#e#

  第三,从刘某的行为方式、特征看,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聚众哄抢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不同,侵占罪所不法取得的财产在其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就已经处于侵占者的持有中,故刘某暴力抢占的行为方式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而聚众哄抢罪的行为方式强调非暴力性,与刘某的行为不符。

  第四,笔者认为,刘某抢占财物的行为虽违背了商事法律规定及经济协作精神,但无论从其社会危害性还是行为本身看均不宜以刑法予以调整,不应构成犯罪。但刘某对仓库保管人员实施捆绑拘禁并殴打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在法院裁定对联营企业财产采取诉讼保全并要求刘某归还抢占财物的情况下,刘某不仅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定,反而将财物出卖,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检察日报·高跃萍 张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