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钟某等三人诉王某 某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8-13 作者:李建军律师
原告钟某等三人分别系受害人薛某之夫、大女、二女,受害人薛某系某实业公司成都分公司环卫工人,主要负责路面垃圾清扫及捡拾工作。2012年4月18日,受害人薛某骑着自行车捡拾垃圾并清扫路面道路时,遇被告王某驾驶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快速行驶,瞬间被被告驾驶的货车撞倒在地,自行车严重受损。受害人薛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与受害人薛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只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除支付了7000元医疗费和9500元丧葬费后就再没支付过一分钱。三原告多次与被告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被拒绝。协商无果后,三原告委托该律师将王某及某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向三原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93753.554元,要求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12万赔偿责任。经过该律师大量细致的工作,尤其是耐心地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流案情,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某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向三原告赔偿12万元;2、被告王某向三原告赔偿173994.05元。极大地维护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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