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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丢失的自行车负责

发布日期:2015-08-1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谁该为丢失的自行车负责
王某途径一商场去别地方购物时,由于没有停车位,便将自带的自行车停放在商场停车场贵宾区,因为他持有该商场的贵宾卡。而商场将停车场委托给李某负责,要求是只有贵宾卡的客户才能将车停在贵宾区。
案情:
王某途径一商场去别地方购物时,由于没有停车位,便将自带的自行车停放在商场停车场贵宾区,因为他持有该商场的贵宾卡。而商场将停车场委托给李某负责,要求是只有贵宾卡的客户才能将车停在贵宾区。当时,王某没有携带贵宾卡在身上,停车位负责人李某在没有询问王某是否有停车卡情况下,接收了王某扔下的十元钱,王某只留下一句话说一个小时取车。后王某回来时发现自行车被盗走了,于是要求李某赔偿,而李某只答应返还10元钱。无奈下,王某只能将李某和商场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王某和李某之间是否构成保管合同,李某和商场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此案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李某与王某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自然不需要赔偿王某损失。因为王某没有出示停车卡,李某也没有亲口答应帮王某保管自行车,他们之间不构成保管合同,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二认为,李某应该承担王某的损失,但商场和王某之间的保管合同并未生效。原因在于自从李某收下王某的10元钱停车费后,他们之间的保管合同成立了。但是,李某没有按照商场要求让王某出示贵宾卡才停车,因为商场与王某之间的保管合同并不成立,自然对王某的损失不负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在于:
根据《合同法》第壹佰零七条规定当事方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情中,王某将自行车在李某负责的停车场停车,此举无须办理批准或者附条件,因此应当认定李某在收受王某10元停车费后他们之间的保管合同便成效,李某的行为是一种承诺行为。那么,李某在合同生效后就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义务。案中,李某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导致王某自行车丢失,构成违约,李某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担王某损失。
当然,李某只是作为商场的委托人,那么商场是否需要负责呢?《合同法》有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附有条件的,自条件成立时生效。商场要求客户只有出示贵宾卡后方能停车在贵宾区,这时对合同生效所附加的一个条件,案中李某并未按照要求出示证件,那么没有达到保管合同生效的条件,保管合同自然无法生效,商场就不需要为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只有王某把持有的贵宾卡出示,李某同意并收取费用后,王某与商场的保管合同才能生效,对王某的损失商场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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