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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的六大误区
www.110.com 2010-07-16 15:47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

  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时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的商品。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所有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犯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凡与消费“有关”的事都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丢东西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消费者协会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六:商品的质量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判定

  涉及质量鉴定的纠纷,只能等相关检测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后,消费者协会才可以此为依据,并根据法律规定,帮助消费者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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