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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超市卖啤酒少女饮后坠下楼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5-08-2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放】    2011年4月6日晚,同在杨浦区某学校就读的小王和小赵至学校食堂超市购买了12听罐装啤酒,带回位于三楼的小王隔壁寝室饮用。这时已接近查寝时间,小王同寝室同学通知她速回寝室。小王回寝室时,已处于喝醉状态的小赵跟随而至。之后,小赵的戒指掉落在寝室窗台外的空调外机附近,她便爬到窗外水泥板上寻找。    小王看见后,为防止小赵从水泥板上坠落,也爬出窗外,站在空调机外机上,同时拉着小赵的手。在寻找戒指过程中,两人一同坠落在地。学校值班老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两人送医院急救。    经诊断,小赵伤势轻微,小王腰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手术和康复治疗,小王花去医疗费13万余元。小王遂将小赵、小赵父母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误工、营养等费用近60万元。    对于同学小王的坠落,小赵表示同情。但她认为学校超市向未成年人售酒,未劝阻她们携酒进入寝室,上述管理漏洞均与小王的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学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校方认为,学校明确规定学生不准在校内喝酒,小王、小赵喝酒违反了校规。事发后,学校老师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将小王送至医院救治,垫付了相应医疗费用。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以案说法】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小赵均年满16周岁,虽为未成年人,但已具备相应认知能力,因此两人在校内喝酒,已违反校规。其次,小赵在醉酒情形下,不顾危险爬至窗台外水泥板上,小赵的行为是最终造成小王受伤的重要原因;至于学校,无论是法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还是校规校纪所规定的学生不得在校内喝酒,学校均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法律及校规的实施。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未成年学生从校内购买酒类,这也是造成小王受伤的原因之一。   综上,法院判决小王担责30%,小赵担责70%。因小赵未满18周岁,小赵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小赵所负的侵权责任。学校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经核算,小赵父母应赔偿小王37.6万余元,学校对上述费用的50%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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