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非法搜查罪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5-08-31    作者:刘哲律师
客体 本罪侵犯的 客体是他人的 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 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 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 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姓名、 住址、 肖像、私人 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 权利;
(2) 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 调查和公开;
(3) 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 刺探和公开;
(4) 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5) 住宅不受 非法侵入或 侵扰;
(6)个人生活不受 监视或 骚扰;
(7) 通信、 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
(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 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
(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
(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 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 搜查是 司法机关对 刑事案件进行 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 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 侵犯。
客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 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 挖掘等。
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对称。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 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 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
(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
(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
(4)搜查的程序有四:
一是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 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
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
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
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
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 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搜查的对象,根据本法第245条的规定,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 办公室、 仓库、 车辆、 船只、 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妨害 公务罪、 抢劫罪、 盗窃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如果是在上述场所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搜查的,仍可构成本罪。至于住宅,则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既包括公民长期居住的生活场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临时居住、生活的场所,如较长时间租住的旅店,还包括公民居住、办公两用的房间以及以船为家的渔民船只等。搜查住宅,不仅指搜查住宅内,而且还包括和住宅紧紧相连、构成住宅整体的庭院以及构成整个住宅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储藏室等。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有人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有权利,本罪正是为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而规定的。实际上,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亦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滥用职权,实施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主观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 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军律师
安徽合肥
李萃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