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男方出轨,财产70%判归女方所有
发布日期:2015-08-31 作者:池万浩律师
基本案情据了解,王女士和李先生在上世纪90年代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李先生工作蒸蒸日上,收入颇丰,王女士则在家做全职主妇,现在孩子已成年且有稳定工作。按理说,王女士的生活应该过得有滋有味,可最近,她却总是愁眉苦脸。原来,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外发现自己的老公跟一名她不认识的女子走得很近,且行为极其亲密。满心疑云的王女士经过调查发现老公背着自己在外与一名女子居住生活,且已生育一名8岁男孩。发现这种情况,王女士震惊不已,与老公多次沟通不成,双方经常为此事发生争吵。王女士不堪忍受,于2014年下半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第一次庭审中,王女士情绪激动,痛陈李先生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在外与她人同居且生育一子的事实。然而,李先生全盘否认,且拒绝做亲子鉴定,王女士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加之其情绪过于激烈,故法院暂时休庭,并安排再次开庭。第二次开庭前,王女士取得李先生婚外小孩的身份证号,并向法院提交了该身份证号,法院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身份证号为线索,依职权向公安机关调取了该小孩的户籍信息。经查,婚外小孩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中监护人登记为李先生,监护关系为父亲;其《入户申请审批表》中,申请理由为非婚生小孩随母入户,社会关系情况的父亲一栏以及出生证中父亲姓名都登记为李先生,其父亲的身份证也与李先生完全一致。第二次开庭时,王女士当庭向李先生出示了法院调取的婚外小孩户籍信息材料,李先生对该户籍材料上记载的事实予以否认,认为户籍材料记载的信息不属实,他并不认识该小孩,但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推翻上述记载。
裁判结果最终,从化法院结合李先生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事实,依法认定依职权调取的户籍信息的证据效力,推定李先生与案外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非婚生小孩的事实,确定李先生属婚姻关系过错方,并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70%归王女士所有,李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法官说法法院可依据相关证据推定事实存在
法官表示,本案中,王女士的诉求之所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法院依据相关证据“推定”李先生婚外情事实的存在。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所谓推定,是指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这种推定与证据问题息息相关,它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一方的举证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但应注意的是推定的事实是可以被推翻的。此案中,李先生需提供相反的证据对法院的推定予以反驳,并推翻法官对婚外情事实的确认,然而李先生仅对婚外情事实予以否认,但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且最为重要的是,其拒绝做亲子鉴定,这样,可以证明其“清白”的方式被李先生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推定李先生婚外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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