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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律师以案说法:望泰安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尽早醒悟

发布日期:2015-09-15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安律师以案说法:望泰安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尽早醒悟
原标题:陈浩亮贩卖、运输毒品、于喜库贩卖毒品案——跨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且均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罪行极其严重 来源:最高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浩亮,男,汉族,1971426日出生,无业。1989109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7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于喜库,男,汉族,1962107日出生,无业。199611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49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55日刑满释放。
2011年初,被告人陈浩亮从外地购回甲基苯丙胺(冰毒)700克,因质量不好未能全部卖出,剩余683.32克毒品藏于其辽宁省鞍山市的住所内。
201198,被告人陈浩亮到广东省广州市,从被告人于喜库处购得甲基苯丙胺300克及少量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带回鞍山市,向多人进行贩卖,所剩81克甲基苯丙胺在案发后被查获。
2011925,被告人陈浩亮再次前往广州市,从被告人于喜库处购得甲基苯丙胺2474.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7.1克。同月28日,陈浩亮回到其鞍山市的住所楼下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本次所购毒品。公安人员还在陈浩亮住所内查获前述质量不好的甲基苯丙胺683.32克,以及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粉末21.7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5克。陈浩亮到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于喜库。
综上,被告人陈浩亮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500余克;被告人于喜库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800余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浩亮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于喜库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浩亮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虽然陈浩亮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于喜库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两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浩亮、于喜库均判处并核准死刑。
罪犯陈浩亮、于喜库已于2014926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来源: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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