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认识
1.规范化建设符合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生成和演变的历史,是建设和完善现代仲裁制度的必然选择。从一定意义上说,它是中国现代仲裁事业发展的一个 特点,这是因为中国现代仲裁制度的建立是通过立法来确认和推动的,没有象西方国家那样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打一个形象的比喻,我国现代仲裁机构的 建立是在一个早晨完成的,没有必要的理论积累,没有现成的经验,这就不可避免地要走“先建立,后规范”、“先发展、后规范”地路子,这似乎也符合中国地国 情,中国地许多领域都是重复走过了“先发展、后整顿、”“先发展、后治理”、“先发展、后规范”的道路。
2.规范化建设应当是每一种仲裁机构的任务,但对大多数中等城市仲裁机构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象我们扬州仲裁委员会这样的仲裁机构,在前 几年,许多方面的问题还来不及解决,从仲裁理念到仲裁行为,从仲裁机构的自身架构到运行,都有一些地方不符合现代仲裁制度的要求,不符合《仲裁法》的立法 精神,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仲裁事业的发展。现在只有通过规范化建设,下决心解决前进中的一些问题,仲裁事业发展才会有希望。协调司主要选择中 等城市仲裁机构作为规范化建设的试点,是从实际出发的,体现了分类指导的原则,也得到了试点单位的积极响应。
3.中国仲裁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集中而突出地提出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任务是推动和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仲裁机构作为仲裁事业发展的 载体,作为仲裁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它的架构、运行和仲裁行为都应当是合法、规范而充满生机活力的,这是二次创业必不可少的条件。事实将证明,仲裁机构 规范化建设将为中国仲裁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4.规范化建设是仲裁机构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又必然地主要依靠自身地努力去完成。仲裁机构地性质决定了它地规范化建设不可能象其他国家机关一 样主要来自于公力的支撑和推动,也不可能象诸如教育、卫生、体育那些行业的“达标”建设那样由政府层层下达指标、层层检查评比来促进。仲裁机构应当树立不 等不靠的思想,自力更生,自主解决。我讲的自主解决,包括协调司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的指导,包括试点单位之间加强联系、信息交流、资源共享、互相促进,也 包括更多仲裁机构的积极参与。同时,我们也要大力争取党委、政府、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许多仲裁机构的经验表明,这是完全可以争取的,关键在于我们要善于做 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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