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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它公司名义租来车并卖给其它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5-09-21    作者:尤辰荣律师
租车公司对单位相对人审查不严,给到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先后利用七份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租车公司车辆七部,造成租车公司一百余万经济损失。不法分子被追究,租车公司自省内控机制漏洞。
 
    龚某以自己的法人代表身份,以某公司名义签署租车合同,共七份,总价值超过118万。将其中两部出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另外五部交予他人使用,致使车辆无法收回。被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数量特别巨大,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合同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问责的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公司负责人应当恪尽职守,勤勉负责,否则即使以单位为主体签订的合同,负责人个人也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原创出品,上海刑事律师尤辰荣对刑事辩护案件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在十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尤律师办理过大量的各类刑事案件,成功为很多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帮助他们减轻、从轻处罚、甚至保住了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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