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律师指导如何快速离婚
发布日期:2015-10-11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徐道海副庭长。
本案立案于2015年6月,结案于2015年8,历时约2个月左右时间,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略。
3、女方获取房屋还贷及增值部分10万元
4、女方获取经济帮助10万元。
5、若男方逾期支付,再支付1万元违约金。
律师点评:
每一个快速离婚案件,都需要专业的婚姻律师为该案特殊打造一个律师策略,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开庭之初,被告及被告的代理人均以各种理由不同意离婚,在庭审中出现多次休庭背靠背调解,但是双方关于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以及其他存款利益,股权利益,给付周期均有较大分歧,最终在调解和谈判的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成功协助法官将本案的所有纠纷全部处理完毕,同时也约定了违约责任,充分保护满足女方快速离婚和财产分割的合法权益。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
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庄荣华律师提供了离婚法律建议,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庄荣华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江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8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8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女儿C由被告B抚养,原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5.5万元,于2015年8月底前付清。
三、原告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原告于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星期六、星期日至被告处探望女儿。
四、原被告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收益部分均归被告B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10万元,于2015年8月底前给付5.5万元,余款于2015年12月底前给付4.5万元。
五、被告对原告经济帮助10万元,于2016年12月底前给付3万元,2017年12月底前给付4万元,2018年12月底前给付3万元。
六、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七、原告于2015年12月底协助被告,将原告在南京某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变更至被告名下。
八、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九、如被告未按约定及时支付款项,逾期支付违约金1万元。
十、原告于2015年8月底前从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迁出。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时光轻转,流年翩然,几重岁月,微笑浅淡。本来无心,却又忧心,一片心语黄粱梦,万世流年万骨枯。光阴荏苒,日月如梭,看似无常却有常。其实生活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样美好,也没有想象中的那样差。当秋雨催熟了果实,日历翻出了白发,也许你会明白有一种幸福叫做随遇而安
附:因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还是不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标准是当事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离婚,另外一方当事人要争取法院判决离婚,可以向法院证明存在以下情况: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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