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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希格在服刑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被假释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罪犯:和希格,男,现年45岁,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人。捕前系内蒙古大学蒙古史研究所讲师,因犯强奸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5年10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内蒙古第二监狱服刑。

    和希格服刑已经6年8个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表现较好。在狱中担任犯人教员时,也认真负责,完成任务。

    和希格为我国首届女真语言文字专业研究生毕业,是我国首批文学硕士学位的获得者,被捕前发表过10余万字的学术论文,他本人被吸收为中国民族古文字研究会会员。该犯投入劳改后,除完成监所交给的各项任务之外,潜心研究我国女真语言文字、满文和女真史,几年来共撰写学术论文100余篇(110余万字)。经送交中国社会科学院进行学术鉴定,以著名学者刘风翥先生为首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鉴定小组的鉴定评语为:“和希格在女真语言文字学科的几个领域内取得了突破性的具有重大进展的研究成果,填补了我国八十年代后期在这一学科的研究空白,代表了这一时期我国在这一学科的学术水平。”鉴定评语还介绍说:“我国女真文字专门研究者在世的仅有三人,即金启琮先生和他的两个学生道尔吉与和希格。现在金先生年事已高,且患有高血压、肺气肿等慢性病,近年他已不发表女真文字的文章了。道尔吉已长期出国,和希格又入狱。因而自1984年以来,我国一直没有关于女真文字的研究性文章发表。”

    「审判」

    内蒙古第二监狱以罪犯和希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理由,提出假释意见,于1991年9月2日报请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核。经审核查明:罪犯和希格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完成了分配的各项任务,在女真语言文字学科的研究上取得成果,确有悔改表现。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2年6月23日作出裁定:对罪犯和希格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8年4月5日止。

    「评析」

    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改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罪犯和希格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他已服刑6年8个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但执行的刑期尚未达到法定的“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和希格是否可予假释,则要看他是否具有法定的“特殊情节”。根据199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罪犯和希格在女真语言文字学科的研究领域内取得重大成果,填补了我国八十年代后期在这一学科的研究空白,虽然其原工作单位没有请求保释,但经内蒙古第二监狱提出假释意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对他假释,符合上述《规定》的精神,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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