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广州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和租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5-10-13    作者: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律师分析:增值部分不是,租金是。
认为婚后由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归己方所有,与对方无关,这种认识是不完全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通常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自然增值通常指财产因通货膨胀或价格上涨等不是因当事人主观努力而产生的价值增加,对这部分增值,离婚时没有所有权的配偶无权要求分割。主动增值是指由于双方对该财产付出劳务、投资、管理等智力和劳动所产生的增值,在离婚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根据上述规定和分析,个人婚前房屋的升值款属于自然增值,仍属其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而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由于与房屋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属于房屋的主动增值和投资收益,另一方有权分得一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