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提交虚假证据 妨碍司法受罚
发布日期:2015-10-16 作者:赵江涛律师
庭审中,张某出示的欠条上记载:“今欠张某工程费计壹万叁仟贰佰元整,即:13200元,欠款人杨某,2013年9月1日”。对此杨某辩称,欠条确实是自己所写,但自己拖欠张某的工程费为3200元,欠条上的“壹万、1”是张某自己加上去的。对此,张某予以否认。后经杨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司法鉴定中心对欠条上的书写内容进行了鉴定,认为欠条中的“壹万、1”与欠条上其余字迹有明显差别,并出具了“2013年9月1日欠条内容有明显的篡改痕迹,非一次性顺序书写形成”的鉴定结论。对此鉴定结论,张某并不认可,但未能提出合理依据。
最终,法院依据上述鉴定结论以及张某、杨某的当庭陈述,判决杨某给付张某施工费3200元,鉴定费3000元由张某负担,同时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张某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交的作为证据的欠条存在伪造、篡改情况,2015年6月19日,法院对张某作出了罚款132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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