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珠凤受贿、贪污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一九八八年被告人蒋珠凤与深圳达菲科技企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李莉相识后,李莉为在生意上能得到蒋珠凤的帮助,于一九八九年初至一九九一年十月,以各种名目先后向蒋珠凤行贿共计人民币四万二千六百一十四元,美元五千五百元(折兑人民币二万二千九百三十元六角五分),港币五万五千元(折兑人民币三万三千二百六十四元)以及日本国产东芝牌72厘米彩色电视机一台、东芝牌一百七十五立升电冰箱一台、松下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共计价值人民币一万零七百元)。在此期间,蒋珠凤为李莉所在公司从北京多益公司借用美元额度;先后帮助李莉所在公司与北京怀柔温阳公司、北京密云渔阳公司、北京京华公司联合经营,并使用上述公司的外汇额度,经营进口或综合换购业务。
二、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九年期间,被告人蒋珠凤在为深北公司中技贸易部联系进口羊毛许可证和联系调剂外汇额度过程中,该单位经理王东酬谢蒋珠凤人民币五千元,以顾问名义送给蒋珠凤人民币三千元;并于一九八八年八月帮助蒋的亲属交付去澳大利亚国留学的学费、机票费等共计五千四百二十港元、六百美元(共计折兑人民币一万八千四百九十一元)。
三、一九九○年至一九九一年期间,被告人蒋珠凤在为北京怀柔温阳公司、北京顺义外贸公司、北京市外贸食品供应公司审批外汇额度、帮助解决进口物资、解决贷款及审批化肥、汽油等物资过程中,在上述公司分别报销个人非公使用飞机票、电话费等共计人民币三千四百二十一元三角二分。
四、一九九一年,被告人蒋珠凤将李莉所在公司与北京密云渔阳公司联合经营进口化工原料的利润款人民币五万元,私自截留在李莉所在帐户上。同年三月,蒋珠凤与哈思先、郭智(均另案处理)在深圳,由李莉将上述人民币五万元中的三万元交给哈思先,并将其中七千元兑换为一万元港币,蒋珠凤分得四千港币(折兑人民币二千六百八十元)、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综上,被告人蒋珠凤受贿共计价值人民币十三万九千四百二十一元七角七分;贪污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六百八十元。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珠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审批外汇和管理下属单位外贸业务过程中,多次大量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截留侵吞公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珠凤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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