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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身份证领取结婚证能否认定为可撤销的婚姻关系?

发布日期:2015-10-26    作者:郭芬律师
        男女双方因某些原因而伪造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时,一方以伪造身份信息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段婚姻关系的,能否被认定为婚姻法上的可撤销婚姻关系而得到法庭的支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可知,伪造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并不属于受胁迫结婚的情形,因此,不应对此认定为可撤销的婚姻。能否认定为无效婚姻关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该四种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并未涵盖以虚假身份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形,故也不应对此认定为无效婚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的规定,以伪造身份信息登记结婚为由请求认定婚姻无效的将会被法院驳回诉请。
         对此情形虽不能认定为可撤销的婚姻关系,也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但并不是没有解决的途径。对此,当事人可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婚姻登记机关对无效婚姻登记予以撤销。即当事人可以先找婚姻登记机关请求其撤销婚姻,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撤销或是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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