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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收集证据才有效?

发布日期:2015-10-26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1】第三人跟踪偷拍手段所得证据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罗钢是在一家大型的综合医院做医生,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没有考虑自己的人生大事。在朋友的介绍下,刘梅和罗钢认识了,4个多月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互敬互爱,过着幸福的生活。然而,让罗钢夫妇感到烦恼的是,6年来,刘梅一直没有怀上孩子。200212月,夫妻俩一同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是刘梅因婚前流产过多导致很难受孕。
  出现这样的结果,不但给罗钢带来了很大的打击,连刘梅也感到很吃惊和内疚,那个原本其乐融融的家笼罩上了一层阴影。
  此后,罗钢经常埋怨妻子,并对刘梅日渐冷淡。面对丈夫的指责,刘梅把苦泪往肚里吞,默默地忍受着。尽管丈夫如此,但她对丈夫更加温柔体贴,希望能够弥补自己的过错,但是这一切都是徒劳。
  20032月,罗钢到医学院进修学习,认识了也在该校函授学习的医生庞敏。两人几经来往后,便“好”到了一块。此后,罗钢背着妻子与庞敏约会,常常夜不归宿。本来就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的他打算与刘梅离婚,然后和庞敏结婚,但迫于脸面,他又不好意思向妻子提出。
  然而,风言风语不断地传到刘梅的耳朵里。一天,得知丈夫在外与别的女人苟合,气不打一处来的刘梅就大吵大闹,并与丈夫从争吵发展到打架。一场大闹过后,他们分居了。
  面对丈夫的不忠,刘梅伤透了心。眼看已无法挽回丈夫的心,刘梅决计要挽回点损失。一位律师告诉她,只要她拿到丈夫不忠的证据,在离婚时便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指导刘梅如何收集证据。
  随后,刘梅按照律师的提示,吩咐其弟弟刘强跟踪罗钢。刘强偷拍下了罗钢与庞敏苟合时的一些镜头。
  有了证据后,刘梅就将罗钢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刘梅向法庭出示了罗钢与庞敏同居时的亲昵照片及录像资料,请求法庭判令罗钢赔偿她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罗钢没有料到刘梅会有这么一手,他向法庭辩称,他与庞敏关系确实很好,但不是同居关系,刘梅派弟弟跟踪自己,偷拍他和庞敏的一些照片,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罗钢因刘梅婚后不能生育,对刘梅感情日渐冷淡,在与庞敏有不正当关系后,进一步导致了夫妻关系的日趋恶化,最终感情破裂。对刘梅提供的证据,因为是第三人通过跟踪、偷拍的手段所得的,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对证据的合法性不予采纳。经法庭主持调解,刘梅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法院判决准许刘梅与罗钢离婚。
  【案例2】在家里捉奸在床的照片合法有效
  史莉与丈夫郑鹏结婚已经将近十年,感情渐渐淡薄,郑鹏与同事黎莉之间有了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史莉无奈欲起诉与郑鹏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郑鹏索赔精神损失。但史莉一直苦于搜集不到郑鹏与黎莉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一天中午,史莉到外地出差,由于飞机取消的关系取消了行程。当晚回家发现郑鹏与黎莉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愤怒的史莉当即用随身携带的数码相机拍了照。
  事后史莉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郑鹏离婚,并要求郑鹏赔偿自己因丈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损失一万元。郑鹏同意离婚,称已与黎莉认识一年多时间,但否认其与黎莉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史莉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黎莉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史莉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家中通过拍下丈夫与他人同居照片的方式取证,属合法行为,该证据应认定有效,因郑鹏已与黎莉认识一年多时间,综合全案的审理过程,可以认定郑鹏与黎莉有婚外同居关系。现郑鹏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史莉作为无过错一方向郑鹏索赔其因此所受到的精神损失,该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本案的具体案情,依法判决准予史莉与郑鹏离婚,郑鹏同时赔偿史莉精神损失八千元。一审宣判后,郑鹏以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其不应赔偿史莉的精神损失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夫妻间正常谈话的录音揭示了真相
  冯志洪与妻子储韵于1994年结婚,起初夫妻感情融洽,生有一个女儿。但自从2002年起,冯志洪下岗以开出租车为生后,很难照顾到家里,夫妻感情越来越差,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感情破裂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后来储韵干脆回了娘家,与冯志洪分居。冯志洪起初多次与妻子见面,希望重归于好,然而毫无效果,后来也就死心了。于是20044月,冯志洪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储韵离婚,分割由储韵保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多万元。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冯志洪表示,自己多年来的工作积蓄和下岗买断费都一直交给储韵保管,现在夫妻存款至少也有10多万元,都是自己的辛苦钱和单位补偿给自己的钱,要求储韵最少要给自己8万元。
  因为双方已经根本没有什么感情可言,所以储韵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方面,她否认双方有共同存款的事实,声称自己手中根本没有钱。不料此时,冯志洪突然拿出一盘录音带,录音的内容是冯志洪与储韵二人的谈话,谈到了是否离婚和10多万元存款的事情。原来冯志洪起诉离婚时,考虑到自己一向都把钱直接交给储韵保管,没有别人可以作证,又不知道存折的情况,为防止储韵矢口否认共同存款的事情,便将两人的谈话悄悄录了音,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结果果然不出所料,正好在庭审中派上了用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样的录音证据不能说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录音表明了双方有共同存款10多万元的事实,而且储韵也认可磁带的内容是自己与冯志洪的谈话,所以这个证据是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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