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偷卖他人笔记本电脑应定何罪 先前是否合法控制该电脑是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凤某租住了一处住房,后又将该住房转租给于某。于某住进后,凤某以其住房正在装修为名,经于某同意后同于某暂时共住一处。一日,于某要出差,并同意凤某使用自己放于房间内的笔记本电脑(价值1。5万元)上网。在于某出差期间,凤某将该笔记本电脑卖给魏某,获利2000元。于某出差回来发现笔记本电脑丢失后报案。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凤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凤某合法占有于某的笔记本电脑,但拒不返还,应定侵占罪。

    评析:

    原则上讲,盗窃是行为人从被害人(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持有人)的占有(控制)下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侵占则是行为人将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转化为非法所有。本案的特殊与复杂之处在于,被告人非法处分的是被害人居所内的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与被害人居所密切相关,而被告人又可以随意进出该场所。所以,如何理解可移动性物品与固定性场所,以及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就成为本案的关键。

    一般而言,基于对房屋的居住权,被害人依然直接控制、占有、支配着包括笔记本电脑在内的房屋中的所有可移动性财物,也就是说,被害人虽非直接持有、支配笔记本电脑,但并没有失去对笔记本电脑的控制(占有、支配)。所以司法实践中,旅客住进酒店后将酒店房间内的贵重陈列品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保姆趁雇主不在家的机会非法占有雇主家中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而不是侵占。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被告人利用(经被害人允许)自由进出被害人居住场所的机会,秘密地非法处分被害人的笔记本电脑而拒不返还的行为,与侵占罪客观方面的侵占他人保管物的行为并不完全相同,而与盗窃本质上相同,应定盗窃罪。

    但是进一步的问题在于,本案中,被害人许可、同意被告人在自己出差期间使用其笔记本电脑,因而被告人实际上暂时地合法占有(控制、持有、支配)被害人财物。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以所有者的身份处分笔记本电脑而不能返还,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因此如果单纯从这一点出发似乎又可以说,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属于侵占而不属于盗窃。

    到此为止,问题似乎走进死胡同,但实际上并非如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授权被告人使用自己的电脑,是仅仅允许被告人在自己房间内使用笔记本电脑上网,还是允许被告人将笔记本电脑带到其他任何地方使用。如果被害人仅仅允许被告人在自己的房屋内使用电脑,那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盗窃而不是侵占;如果被害人允许(或者默许)被告人将笔记本电脑带到其他任何地方使用,那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
#p#副标题#e#

    解决上述关键问题所得出的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由于笔记本电脑是便携性、移动性物品,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可以将被害人的许可合理地理解为被害人允许、默许他在被害人房间以外的其他地方使用该笔记本电脑,这从社会一般观念上看是有合理性根据的。这意味着,本案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较为妥当,不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2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