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公司被吊销后,股东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5-11-09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被吊销后,股东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A公司成立于2010年,其股东为BC2013A公司欠D200万元。2014A公司因某原因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在法定日期内进行清算。2015D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和BC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中BC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要承担怎样的责任?股东需要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个人观点,分析如下:

        
一、若BC未未足额缴纳认缴注册资金或抽逃注册资金及无偿接受公司财产时,需要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八十一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之规定,如有相应证据证明BC存在上述情形且BC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BC在公司无足额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足额支付注册资金或抽逃注册资金或无偿接受公司的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二、BC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损的,债权人可以在其给公司造成损失范围内向其主张补充责任,但需提供相关公司损失证据资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BC只有在不及时清算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且债权人提供相关公司财产损失和债权人损失证据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时,才承担相应的清算补充责任。

    
三、BC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果能举证证明其未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承担清算责任,不直接承担清算赔偿或补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同时,最高法院民二庭刘敏法官在《商事审判指导》2010年第2(35页至36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11月第1)上撰文——《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对第十八条第一款作出解释和说明:“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不作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范围时,应当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两个原则来确定。即公司出现非破产原因的解散事由时,原则上推定只要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在清算程序中理应得到全额的清偿,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没有及时启动清算程序清偿债务,债权人在经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能获得清偿的部分,应当首先推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及时启动清算程序所造成的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部分,这时,除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能够举证证明该部分法人财产的减少不是其不作为造成的,而是天灾人祸等其他原因造成,或者在出现解散事由时公司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等,否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即应对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部分予以清偿。” 据此,说明如BC能举证证明该部分法人财产的减少不是其不作为造成的或者不履行清算期间法人财产没有减少,其只需要承担清算责任。

    
四、BC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造成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若BC怠于履行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以及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义务,导致公司清算所必须的A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清算,在此情况下,BC要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并不是公司关门(包括但不限于注销、吊销)就可以大吉了,公司不存在了就可以不用偿还任何债务了,其实这往往是公司股东的一厢情愿。只有按照公司法律的规定及时进行清算,公司才可以在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有限的责任,否则,故意不清算或不知清算、怠于清算,终将让股东自己得不偿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