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应受什么处罚?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蒋寅生系上海市民,1992年退休在家。因觉得闲在家里也是闲着,而且自己还不算老,故利用自己多年的积蓄开了一个小店,销售日用百货,没想到生意意外地兴隆。两年后,蒋寅生决定把生意做大点。1994年7月,开始批发零售兼营,兜里的钱越来越多,蒋寅生心中对钱的欲望也随口袋的鼓起而慢慢地膨胀,蒋开始进一些劣质商品,以次充好卖给顾客。
197年4、5月间,蒋寅生先后两次从广东峡山李光耀(另行处理)处购进假冒上海牙膏厂注册商标(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跟公司许可使用)的145克“中华牙膏” (系上海市著名商标)共177箱。加价后两次以每箱151元或153元的价格,销售给湖南人王小兵(另行处理),销售金额人民币26883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342元。蒋寅生还先后两次从浙江慈溪购进假冒上海家化联合公司注册商标的“六神花露水”共计则箱(其中195毫升大“六神花露水”690箱,小“六神花露水”250箱),然后加价,670箱大“六神花露水”以每箱152元,250箱小“六神花露水”以每箱人民币280元的价格,于1997年5月24日,25日分两次销售给了山东省。临沂市丝线厂综合批发部王志军。另20箱大“六神花露水”以每箱151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山东省临沂市华丰日化公司经营部李运芬,合计实现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7486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33叨元。蒋寅生还从浙江慈溪又购入假冒上海霞飞日化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霞飞”特效增白粉蜜、奶液共计300箱(其中“霞飞”特效增白粉蜜计200箱,“霞飞”奶液100箱)。加价后,“霞飞”特效增白粉蜜以每箱人民币320元的价格、“霞飞”奶液以每箱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山东临沂市华丰日化公司经营部李运芬,销售收入金额为人民币94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蒋寅生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共销售了假冒上海联合利华牙膏有限公司注册的145克中华牙膏共计177箱,销售假冒上海家化联合公司注册的“六神花露水”共计则箱,销售假冒上海霞飞日化有限公司注册的“霞飞”特效增白粉蜜及“霞飞”奶液共计300箱,销售金额共计295740元,违法所得21332元。案发后,执法部门在被告人蒋寅生以其妻子名义租借的淞沪路700号仓库内查获假冒“霞飞”特效增白粉蜜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计人民币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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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判决蒋寅生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332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属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假冒他人已经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本案中,蒋寅生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明知是假冒“中华”、“六神”、“霞飞”等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2957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律提示]
《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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