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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5-11-24    作者:110网律师
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增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比如要求公司与员工必须以书面方式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一些中小企业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为了避开劳动合同的约束,减少自身风险,通常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并不明智。        首先,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合意,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细化和明确。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如实、全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合同的签订亦是维护用人单位自身利益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如下:        一、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四、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不利,对企业文化更是致命;        五、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竟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六、对企业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只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或签订专项的培训协议,才可以预防和控制劳动者提前离职,防止给企业带来损失。        当然,合同的签订是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结果,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只要一方不同意签订,就无法继续下去。如果是劳动者不愿签订,最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用人单位依旧存在上述法律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如何规避由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之规定合法规避自身法律风险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期满之前提前一定的期间,向员工送达“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写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用工之日起一个月期满之前)和地点,时间应定在法定的订约时限之内,并明确逾期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后果。        2、通知书文本直接送达由员工签收;不能直接送达的,挂号邮寄送达,保留邮件底联。        3、劳动者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时间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签订是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利益的保障,也是合法规避自身法律风险的屏障。用人单位应积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先签合同后用工的良好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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