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诉尹**、魏**重婚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993年5月22日,被告人尹**与自诉人卢**结婚,双方亲朋到场举行了简单的结婚仪式,置办了酒席,但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9年秋卢**前妻所生之女与尹**因家务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0年2月,尹**到邻村魏**所办的砖厂打工,后与魏**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被告人明知尹**和卢**是夫妻关系,却与尹**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并在公共场合承认尹**是自己“那口子”。2000年9月3日,公安机关对尹**、魏**执行逮捕时,尹**仍住在魏**家。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尹**与自诉人卢**结婚时虽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属法律上有条件承认的事实婚姻,应受到法律保护。尹**与魏**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二被告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因而判定:魏**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尹**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解除尹**与魏**的非法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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