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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死亡,是否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发布日期:2015-11-28    作者:110网律师
车上人员死亡,是否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
      案例:去年的一天,杨某乘本村罗某的面包车前往县城办事,当行驶至一下坡路时,面包车与迎面驶来的一拖拉机相撞,随即翻入路边的沟里。这次事故导致杨某死亡,当地交警部门出警认定罗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罗某只赔偿了杨某家人两万余元,其余损失再也无力赔付。杨某家人了解到罗某驾乘的面包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因此,将罗某与保险公司一同起诉到法院,要求罗某赔偿20余万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购买的交强险只赔付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据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罗某赔偿杨某家属各类费用共计八万余元,驳回了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那么,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呢?     评析:罗某作为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其承担责任无可非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了解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交强险中所称的“第三者”都包括哪些人,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客能否纳入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车上人员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也就是说,交强险保障的是车外人员也即第三者的利益。受害人作为车上乘客,是非车外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障对象。本案中,杨某乘坐罗某的面包车,因交通事故死亡。根据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被告罗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虽然罗某购买的交强险,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只是限于车外人员,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杨某属于车上的乘客,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障对象。因此,法院对于原告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是不予支持的。     那么对于发生车上乘客伤亡的情况,车主怎样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而将自己的损失降至最小呢?     除交强险外,车主还可自主选择缴纳保险公司的承保的商业险种,这其中就包括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一般每个座位保额按1-5万元确定。司机和乘客的投保人数一般不超过保险车辆行驶本的核定座位数。     交强险制度存在的目的是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救治。但由于交强险赔偿的数额较低,特别是在被保险人和车内人员受伤的情况下,交强险是不予赔付的,因此,为了更高程度得到保障,车主应在交强险基础之上选择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其他险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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