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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桃森投机倒把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被告人:林桃森,男,57岁,原系中共广东省海南行政区委员会常委、组织部长兼任海南开源联合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1985年9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桃森因投机倒把一案,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向海南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海南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林桃森与李玉林(海口市物资供应总公司的工作人员,另案处理)互相勾结,进行投机倒把活动。1984年9月下旬,林桃森对海南行政区外经委副主任谭××谎称,南京军区空军部队一位首长,是他的老朋友,急需一辆皇冠牌轿车,要求帮忙解决。谭答应,并说要出具证明,才能批准。随后,林桃森对李玉林说,我以部队需要的名义,要了1辆皇冠牌轿车的指标,你设法搞部队的证明。并说,1辆皇冠牌轿车,至少可赚两万元。当李玉林伪造了1张南京军区空军部队购车证明后,林桃森写了条子,叫去找谭××办理批车手续。因李没有找到谭,未予办成。同年10月12日,林桃森带着李玉林到谭××办公室,由谭亲手办理了批准1辆皇冠牌轿车的手续。随后,李玉林到海南联合贸易公司办理了购买1辆皇冠牌5座小汽车的手续,车价10万零4千元。几天后,李玉林将这辆车以12万4千元倒卖给文昌县经济信息公司,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分给林桃森1万元。

  1984年11月中旬,海南开源联合贸易有限公司进口了100辆日产三菱牌12座旅行车。林桃森以海南军区干休所需要旅行车为名,交代该公司经理植××、业务员蒙××安排30辆给李玉林。随之,李去开源联合贸易公司办理手续,蒙××只批给20辆。李玉林将此情况告知林桃森后,林大发脾气,并去公司将蒙××训斥一顿。次日,蒙××遵照林的旨意,卖给李玉林日产三菱牌旅行车30辆,车价共255万元。同年12月上旬,李玉林将这批车倒卖给通什农垦供销公司20辆,电白县电城镇农工商联合公司10辆,共非法获利44340元,林桃森从中分得赃款26000元。

  1985年4月中旬,林桃森唯恐罪行败露,在李玉林去北京之时,将赃款22000元交给李妻王××。5月中旬,李玉林回海南得知其倒卖汽车的活动败露后,曾对林桃森表示准备去认罪退款,林以看看情况再说为借口,阻止李玉林认罪退赃。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桃森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与李玉林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先后倒卖进口汽车31辆,非法经营总金额2718000余元,牟取暴利64340元。林桃森从中分赃获得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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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林桃森的犯罪事实,有汽车分配表、提车发货单、原始记事记录、证人证言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海南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桃森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竟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勾结李玉林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从中分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投机倒把罪。林桃森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金额特别巨大、牟取暴利数额巨大,且拒不认罪,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应予严厉惩处。

  据此,海南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5月22日判决:被告人林桃森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无期徒刑,并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桃森非法所得36000元,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被告人林桃森,不服一审判决,以没有同李玉林勾结倒卖进口汽车,牟取暴利,从中分赃的犯罪事实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林桃森身为领导干部,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有关部门批车和责成其下属业务人员卖汽车给李玉林进行倒卖,牟取暴利,从中分赃3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罪,且投机倒把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林桃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1986年6月19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林桃森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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