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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十种行为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5-12-10    作者:孙超律师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也就是说的诉讼欺诈。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何认定虚假民事诉讼?虚假诉讼需要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的解释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说明。
一、虚假诉讼的定义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十种行为
在2015年8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三、 虚假诉讼的危害性
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很大,大体说有以下几点:
1、虚假诉讼直接侵害了诉讼相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
2、法院对虚假诉讼的审理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使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加剧,审判人员的案件压力加大。
3、虚假诉讼是对国家司法行为权威性的直接挑战,其目的的达成更是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四、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虚假诉讼十种行为认定”的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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