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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次性缴纳出资,也可以约定分期缴纳出资。如果是一次性出资,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缴清。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合营各

发布日期:2015-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幕交易,也称为“知情者交易”,是指知情人员利用所掌握的内部证券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将所掌握的内部信息提供给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可见,内幕交易主要由三个要素构成,即知情人员范围、内幕信息的范围以及内幕交易的行为类型。内幕交易是各国证券法的重要规制内容,区别仅在于:有些国家严格管制内幕交易,不但扩大其含义与适用范围,更对内幕交易者施加严厉的国家司法考试责任;有些国家则采取相对宽松态度,适时地限定内幕交易的含义及范围,从而使内幕交易制度呈现出“因国而异”的特点。

我国自证券市场开放之初,就非常注重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为了保证证券投资者依赖同样的已公开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无论是《股票条例》或《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还是《证券法》,都将内幕交易作为禁止的交易行为。根据学术界的意见,内幕交易通常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向他人泄露该内幕信息的行为。《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将内幕交易分为四种: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的投资收益与风险始终与证券价格联系在一起。就证券价格持续涨幅的证券市场来说,任何投资者都将随证券价格上升而获得收益;相反,就证券价格持续走跌的证券市场来说,任何证券投资都将遭遇损失。就现实情况来说,证券交割始终处于涨跌之间,不存在始终走跌或始终涨幅的证券市场。证券价格的涨跌始终要受制于多种因素,如国家政策因素、行业政策及上市公司自身情况等。就一般情况而言,除非出现某些极端情况,任何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总是由某些特殊人士先予掌握的。就宏观角度,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出台或行业规则的出现,必然为政策制定者和发布者事先掌握和控制;就微观角度,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也始终处于公司管理者的视野之内。《证券欺诈及对策》一书在“他们为什么总是赢家”这一趣味性标题下展开对内幕交易的讨论,结论之一就是“行为人获利的关键就在于所拥有的信息优势,而普通投资者所没有的也恰恰是信息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证券市场中,谁比别人先知悉有关信息,谁就已经成了半个赢家。当普通投资者还在像猜谜一样猜测价格走势时,拥有内幕信息的人已经将谜底捏在手心里” .如果容忍事先掌握信息者利用信息从事证券交易,先于他人借利好及时购买证券,或者在利空消息前抛售证券,无疑会使其得以获利或减损,但也必然同时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市场是旨在为公众投资者提供平等交易机会的公开市场,投资风险与利润始终是与信息扩散状况联系在一起的。根据经济学的投资观念,证券投资是关于预期收益的投资;更有学者提出,投资者的投资效率实际上与其获得信息的提前量成正比。 所以,时间和独占性信息是增加投资收益和减少投资损失的核心与关键。

内幕交易是极复杂的社会现象。在各国证券法发展过程中,内幕交易始终是人们至为关心的问题。少数人认为,内幕交易可刺激经理人员的热情及经济发展,故应采取鼓励态度;多数人认为,内幕交易会使社会资源转移给证券信息的少数控制者,违反社会公正,有损证券市场秩序,故应坚决取缔。我们认为,《证券法》确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基本原则不应只停留在抽象意义上,必须借助具体规范加以体现。公开原则的核心是信息公开,只有建立在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才会形成有公正的市场秩序。就公平原则而言,它当然包括着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均等机会,特别是利用证券信息的均等机会。内幕交易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使信息和机会的天平朝向内幕信息利用者。在资金供给总量一定的场合下,允许内幕信息利用者获利,也即听凭其他投资者遭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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