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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家庭共有财产

发布日期:2015-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家庭关系不仅限于夫妻关系,还存在着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之间的关系。家庭共有财产就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者生产为目的的财产,它的来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以及家庭成员共同积累、购置、受赠的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但是,对于哪些家庭成员是财产的共有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是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或其他成员,不论其是否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出过贡献,都应当视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对家庭财产的形成有过贡献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按照这种观点,未成年子女不能享有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权。至于子女成年以后,自己独立生活,并“分”得父母的部分财产,这是父母赠与的财产,而不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从我国固有民族习惯和现实家庭的社会职能来看,家庭共有财产一般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所以认为所有的家庭成员都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促进家庭的和睦团结。

每个家庭成员对于家庭共有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应当由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尚无行为能力,其父母或者家庭中的其他近亲属是其监护人,因而未成年人虽然也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但其共有权的行使要由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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