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台阶绊倒殒命 饭店被判承担60%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5-12-25 作者:110网律师
2015年5月23日12点50分许,原告顾某之子顾某某到被告某饭店的2楼一个包房内用餐。包房内有一个约十公分的台阶将包房分为用餐和休闲场所,休闲场所在台阶之上,摆放玻璃茶几和沙发,玻璃茶几靠近台阶。地面上铺设的木地板材质、色泽与高低台阶使用的木地板材质、色泽相一致。包房内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顾某某准备走向餐桌里面时,因餐桌旁的椅子与台阶相隔较近,顾某某用脚移动椅子,脚落地时,不慎被包房内台阶绊倒,身体遂后摔坐在玻璃茶几上,导致破碎后的茶几玻璃刺入顾某某臀部,割断左髋内动脉,大量出血。被告的店员发现后,遂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将顾某某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原告认为被告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之子顾某某到被告经营的场所用餐,被告对顾某某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被告经营的用餐包房设置台阶,台阶与地面使用的木地板色泽相同,包房内又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原告被台阶绊倒摔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顾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不够谨慎,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对此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损失费用数额没有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饭店原告顾某各种经济损失费3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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