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内驾驶员肇事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发布日期:2016-01-04 作者:110网律师
经交警部门调解,金某应赔偿李某32.2万元。金某按调解协议向李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后,要求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12.2万元,在其投保的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赔偿款20万元。但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中有“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的免责条款为由,仅同意支付交强险部分的赔偿款12.2万元。金某认为该项内容在其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提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支持了金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2万元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在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20万元的诉讼请求。
虽然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格式条款中“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这一内容是法律所作的强制性规定。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第3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由此可知,任何一名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都应当知道“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所以,虽然保险公司在原告金某投保时没有提示该免责条款,但由于该条款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可以认定这项内容属于投保人明确知晓的,保险公司有权据此不予赔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稿件来源:正义网)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