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6-01-07 作者:刘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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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24小时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个工作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医疗期间内医院原始单据、病历、车票;
5、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评定为1—4级残废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情况;
7、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8、失踪的
1) 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
2) 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的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9、有供养直系亲属的
1) 城镇户口的提供劳保关系卡或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
2) 非城镇户口的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3) 本市户口职工死亡后,其非本市户口的供养人要求支付一次性待遇的,提供供养人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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