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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产归一人所有但未过户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6-01-19    作者:张静律师
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二人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双方约定:“唐男婚前房产一套归李女所有”。后离婚时唐男反悔,称该协议属于赠予合同,未过户可以撤销,本案如何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唐男与李女虽然在《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了房屋归李女所有,但直至离婚,该房屋仍登记在唐男名下。故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应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确认该房屋属于唐男婚前财产,李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唐男婚前房屋的归属问题。本案中唐男与李女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为唐男与李女是不以离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作出的分割,故此,应认定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唐男与李女所签《婚内财产协议》已经确定房屋归李女一人所有。该房虽仍登记在唐男名下,并不影响双方对上述房屋内部处分的效力。
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对婚后共有财产归属作出的明确约定。此种约定充分体现了夫妻真实意愿,系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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