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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撞伤路人,出租车司机被判负主要责任

发布日期:2016-02-21    作者:110网律师
乘客开门撞伤路人,出租车司机被判负主要责任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摘要:张某某骑电动车经过昆明市某一路段时,停放在路边的出租车乘客突然开门,张某某被车门撞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在张某某住院治疗期间,经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认定,出租车司机陈某与乘客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伤者张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在伤者病情稳定出院后,经法医司法鉴定伤者此次事故所受伤害为九级伤残,各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伤者张某某委托本律师将本案诉至法院,最后经法院判决出租车司机及所在出租车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支付相适应的赔偿金。
【案情回顾】
2015年1月7日,张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昆明市某一路段时,突遇陈某停靠路边的云AT*****号捷达牌捷出租汽车中的乘客刘某某打开右后车门,导致出租汽车右后车门与张某某电动车左侧相撞,致张某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张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延安医院进行检查、急救,但因无床位,随后被送往昆明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中医诊断:骨折病、气滞血瘀、骨断筋伤;西医诊断: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第5骶骨骨折。于2015年2月11日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避免腰部负重;2、继续石膏背心制动1个月;3、腰背操功能锻炼;4、按医嘱用药;5、定期复查、不适随诊。
本次交通事故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以简易程序的方式作出第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同时经律师查明,事故车辆云AT*****号捷达牌出租车系挂靠在云南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用于城市出租运营,该公司享有运营利益。另外经查实,该事故车辆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2015年4月7日张某某委托昆明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及后期医疗费进行评估,经昆明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伤残等级为九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误工损失日为12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后期医疗费需5000元。由于各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律师代表伤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各方当事人共同赔偿伤者的各项损失15万余元。
【诉讼经过】
案件诉至人民法院以后,人民法院在送达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乘客刘某某由于是外地到昆明旅游的过程中不慎出的交通事故且系70多岁的老人,在本案起诉时已经回到了老家。虽然其有亲属在昆明工作,但是其亲属拒绝到法院领取诉状、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致使本案从程序上无法完成送达。作为伤者的代理律师只好想办法找到刘某某老家的地址,希望能够通过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案件能顺利的进行下去,然而好不容易找到其老家地址给法院邮寄送达,但是法律文书邮寄出去之后迟迟没有签收,无奈之下本案只好通过公告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到这里又一个大大的难题摆在律师的面前有待解决,也就是如果法院最后严格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判决陈某和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那么应当由刘某某支付的部分赔偿款将无法执行,所以律师的工作就是相办法改变这种格局。在厘清本案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后,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作了充分的准备。
【法院裁决】
基于前述的相关情况开庭审理过程中,乘客刘某某并未到庭。庭审中本律师作为伤者张某某的代理律师提出:本案虽系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但却是交通事故中较为特殊的一起交通事故,虽然交警的事故认定是乘客与出租车司机承担些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而最终的责任比例承担上应当综合全案各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等方面的因素进行判决。本案中出租车司机依法应当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在停车地点的选择上拥有完全的主动权,当车停下以后应当提示乘客开车门时应当注意的事项,而本案的乘客是一位70多岁的老人,出租车司机更应当承担严格的注意义务,而庭审中出租车司机并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相应义务,建议人民法院在裁决案件时,判决出租车司机一方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己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出租车司机与乘客因过错侵害张某某的人身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综合出租车司机与乘客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法院认为,对于张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由出租车司机陈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乘客刘某某承担20%的责任为宜。根据出租车司机及出租车公司的庭审陈述,二者之间系挂靠与被挂靠关系,故租车司机及出租车公司对伤者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对于张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伤者要求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三者险内免赔10%的辩解,庭审中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则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赔10%,相应部分由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赔偿。据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一次赔偿张某某13万元,乘客刘某某赔偿张某某7000余元。
【律师点评】
本案系乘客与出租车司机共同承担责任而路人无责任的典型案例,而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是乘客与出租车司机承担同等责任,根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但上规定仅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承担责任的情形,而未规定乘客与出租车司机均有责任的情况下,他们之间最终在承担责任的比例又该如何划分。
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留给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间极大,无论如何处理对法官来讲风险极小,作为伤者的代理律师当然也有极大的可发挥的空间,因此律师的辩论观点将在本案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庭审中律师提出的出租车司机应当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而未尽到,且出租车司机一方在整个案件中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本案的处理不能机械的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来确定赔偿比例,而应综合全案各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等方面的因素进行赔偿比例的划分的观点得到了法官的采纳,最终判决出租车司机方方承担80%即主要责任。本案中作为伤者的代理律师,绞尽脑汁也要将责任比例往出租车司机一方身上靠,究其原因主要是考虑判决最终能有效的执行,不然无论乘客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责任比例如何承担,伤者获得判决的总数基本是不变的,只不过出租车一方的车辆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代偿,只要判决下来执行不会有任何问题;而乘客系外地人,且是老人即使判决其赔偿,很可能且名下没有财产,即便有财产跨省执行也个大问题。
综上所述,即便是交通事故案件,也应当委托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帮助办理,最终将会获得对自己更有利的判决,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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