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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关注重点

发布日期:2016-02-29    作者:王金和律师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住所
 《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七)王金和律师电话;18802052186 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进行核查。实践中,为了享受税收优惠等原因,私募基金管理人往往选择在具有政策优势的地区设立,但是主要营业场所却不在住所地。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达到一定条件后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同时,根据私募基金的相关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在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并将该机构列入异常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因此,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查,不仅要关注其营业场所的合规情况,还应重点核查其住所及相应的使用证明是否合法合规。王金和律师电话;18802052186
2、实收资本
20143月我国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以来,实收资本不再作为企业工商登记事项,此后设立的公司普遍出现“空壳”的情况,即没有实缴资本的公司。在私募基金领域,为了提高资本运作效率等考虑,这种情况更是普遍存在。尽管公司法不要求实缴注册资本,但《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七)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资本金进行核查。因此,我们需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情况进行核查,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情况、验资情况等。王金和律师电话;18802052186 
3、外资股东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外资股东在国内的投资是需要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的。《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四)款明确要求对基金管理人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进行审查,如有,需要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因此,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应依据证监会有关“穿透规则”之要求,需要对基金管理人股权结构进行穿透核查,直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市公司,进而确认是否存在外资股东。若存在,则需要进一步核查该外资股东是否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方面的监管规定,是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等事项。
4、外包服务
《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九)款要求审查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根据《外包服务指引》,律师在核查基金管理人外包服务情况时,首先,应确认是否存在外包服务。若存在,则一方面要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建立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是否已经对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了尽职调查;另一方面,应核查外包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前是否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电子备案平台进行了备案。其次,需要确认外包服务类型,并根据外包服务类型核查该外包服务机构是否具备与之对应的内控管理制度、业务隔离措施、专业人员、信息系统等,涉及销售结算资金的外包机构,还应核查相关账户信息、销售结算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的说明材料,以及基金中央数据交换平台测试报告。
5、人力资源及劳动社保
在人力资源方面,根据《内控制度指引》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具备2名以上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和必要的从业人员。因此,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对基金管理人的高管设置、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是否存在兼职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劳动社保是与人力资源相伴而生的核查事项,尽管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中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劳动社保已体现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人“有效存续”的要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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