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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总工会诉长沙市卫生防疫站房地产转让合
www.110.com 2010-07-24 10:07

  原告:湖南省总工会。

  被告:湖南省长沙市卫生防疫站。

  湖南省总工会为解决湖南工人报社等3个直属单位的住宿办公用房问题,于1991年初决定征地建房,并得到了全国总工会的批准。长沙市卫生防疫站与省总工会系邻居,正好要迁址新建,便多次主动找省总工会协商,愿将现址转让给省总工会。双方于1991年6月22日正式签订了“房地产有偿划拨转让协议书”,约定:长沙市卫生防疫站将现址“长沙市民主西街8号”6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7259.9平方米的房产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作价550万元划拨转让给湖南省总工会,实行总额包干。协议中载明总额包干包括房屋建筑及附属建筑物的土建造价、拆迁城市安置补偿费、工程管理费、搬迁、运输、停产补偿费、不可预计费等一切费用。双方还约定,协议生效后30天内,湖南省总工会付给长沙市卫生防疫站250万元;1992年5月31日前再付100万元;1993年2月底长沙市卫生防疫站向湖南省总工会交付3栋住宅楼(3563平方米)后,湖南省总工会于1993年3月10日前再付给长沙市卫生防疫站120万元,余下80万元待长沙市卫生防疫站在1994年3月底前将全部房地产交付湖南省总工会验收,双方签字认可后半个月内由湖南省总工会一次付清。协议还约定,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履行协议,也不得提出协议以外的任何要求,不论哪方违约均按转让费总价格的50%向对方交纳赔偿金。如湖南省总工会逾期付款,每逾1日,按已付款数的3%向长沙市卫生防疫站交纳赔偿金;如长沙市卫生防疫站逾期交房,按对等条件由湖南省总工会从预留金额中扣除,不足部分由长沙市卫生防疫站负担。此外,协议还约定,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经长沙市国土局鉴证,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后生效。双方签字盖章后,长沙市国土局以鉴证机关身份在协议上盖章。协议签订后,湖南省总工会按约定于1991年7月21日、22日分别付给长沙市卫生防疫站150万元、100万元,1992年5月26日付100万元,1993年1月8日又应长沙市卫生防疫站的请求,提前付给20万元,以上总共付给长沙市卫生防疫站转让费370万元。

  1991年11月5日,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长沙市卫生防疫站在长沙市火星开发区征地12.9亩,并于1992年4月破土动工建址。1992年10月至1993年2月,长沙市卫生防疫站以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建筑承包合同变更、资金严重短缺、工程难以继续进行、不能按期搬迁为理由,先后六次致函湖南省总工会,要求增加转让费。湖南省总工会口头通知长沙市卫生防疫站严格执行协议,不同意增加转让费。长沙市卫生防疫站没有按约定在1993年2月底向湖南省总工会交付3栋住宅楼。湖南省总工会遂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诉称:被告长沙市卫生防疫站多次找上门来要求将其现有面积为6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房产转让给我们,以便于他们迁址新建。后经多次协商,于1991年6月2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有偿划拨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长沙市卫生防疫站将其现址面积为6亩的地皮使用权和该地上的房产、设施等有偿转让给湖南省总工会,包干总价为550万元。协议生效后,湖南省总工会按约定付出350万元外,还提前付出20万元,共计370万元。但长沙市卫生防疫站借口建材等涨价,提出增加转让费的无理要求。我方多次指出要严格履行合同。故请求判决长沙市卫生防疫站全面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金275万元。庭审时,湖南省总工会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终止原协议,判决长沙市卫生防疫站支付违约金788.1万元,并将长沙市卫生防疫站用省总工会支付的转让费在火星开发区购置的房地产作为对省总工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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