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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民间传统生活观念与法律观念的冲突
www.110.com 2010-07-24 10:07

    案情:一审

    原告诉称:1994年房改和1997年县城搬迁购房时,被告找原告协商,由被告出资,原告在本单位以优惠价购买公房;房屋由原告居住、管理和使用,其死亡后房屋由被告继承。双方达成了协议。1998年9月28日后,被告刁难原告,并强迫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不愿,双方发生矛盾,致使原告无法在家居住。为此,原告于2000年7月诉至秭归县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在房改购房时,是原告主动找被告协商由被告出资,产权由被告所有。而原告在取得房产证后,反而想将此房交给原告亲子抵帐。原、被告共居一室时,是原告一再撵被告出门而发生矛盾。若原告不让被告居住房屋,就将被告给付的房款39000余元及利息还给被告。

    秭归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赵某系秭归县副食品公司退休职工。1994年全县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由何某出资以赵某的名义向副食品公司申请购买原归州镇单位住房一套。赵某购买住房后于1995年10月18日为何某出具证明一份,说明该房系何某出资,由何某继承。1997年赵某又申请推出原归州镇单位住房,重新购买单位位于茅坪镇金桔路2-213号房屋一套,何某为赵某出资38088.79元。1998年8月何某以赵某名义从副食品公司领取该房钥匙并搬入该房,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2000年7月7日,赵某离家在外至今。2000年7月24日,赵请求法院判令何某搬出该房由其居住。

    同时查明:1999年11月25日,产权人注明为赵某。赵某于2000年3月27日给何某出具一张何某交购房款38088元的证明。

    秭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以赵某的名义领取钥匙后先搬入该房,在赵某住进该房后,何某又多次与之发生矛盾。赵某诉请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的请求成立。赵某系该房的所有权人,购买的是单位公有住房,购房的资金中包含有赵某的工龄、级别等优惠成分,理应由其享有的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赵某虽给何某承诺过该房由何某继承,但赵某仍健在,该房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何某要求赵某退还购房款的主张属于另一法律关系。限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从赵某所有的房屋(茅坪镇金桔路2-213号)中搬出。

    二审:

    上诉人诉称:该房是其出资购买,产权应属其所有,对方无权让其搬家;否则对方就必须将购房款全部返还。

    被上诉人答辩服从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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