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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出资购买车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6-03-10    作者:王刚律师
[案情]  2010年甲男与乙女经登记结婚。婚后,甲男父母出资购买大众宝来汽车一辆,供甲男与乙女共同使用,车辆权属登记在甲男名下。2013年3月,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打,乙女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甲男离婚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宝来汽车予以分割。甲男同意离婚但认为汽车是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是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汽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买车的情形屡见不鲜,关于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三)》已经给出了明确规定,但对购买的车辆在离婚时如何确定归属却未予明确。笔者认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是针对不动产作出的司法解释,本案不可直接适用。该解释是为了实现婚姻法与物权法的对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不动产实行公示公信原则,对动产实行登记对抗原则。作为不动产,推定产权登记人为该不动产的产权所有人,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对该不动产享有所有权;作为动产,推定谁占有则谁具有所有权,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对该动产享有所有权。本案争议的汽车属于动产并由甲男与乙女共同占有使用,应推定为甲男与乙女共同所有,除非甲男提供证据汽车归其个人所有。
  第二,本案不可类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类推适用是指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具体案件中,援引与其性质最相类似的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的适用法律的推理活动。它的前提条件是:待处理案件是无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的案件。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对婚后一方受赠的动产权属作出了规定,就不应再类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本案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作出裁判。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汽车,虽然名字登记在出资一方子女名下,但未明确表示是对出资一方子女赠与的,应当视为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明确表示是对一方子女的赠与的,则该财产属于受赠与的一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婚后甲男父母出资购买汽车供甲男与乙女共同使用,甲男父母未明确赠与的对象,不应根据权属登记推定受赠人,而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车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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