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执行的诉讼法有何依据
发布日期:2016-03-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是重新以判决的方式确认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二是裁定直接执行保证人财产;
三是通知保证人在一定期限履行。笔者认为第三种方式较为可行。第一种方式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第二种方式以裁定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似有不妥;第三种方式 采用通知的形式表明保证人基于实体法律规定而受判决的约束,尽管判决本身并不对之适用。执行中,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依然是生效裁判。这可以认为是连带之债 执行的诉讼法依据。连带之债的判决效力扩张及于保证人的事实,其理论基础仍源于连带之债理论,判决扩张的基础仍是保证人对保证债务的连带责任。
在民事执行中,判决的此种扩张性主要反映在判决未及连带债务人的情形,实践中通常限于以下几种:
(1)保证连带之债;
(2)第三人抵押连带之债;
(3)超越代理权的连带之债;
(4)合伙连带之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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