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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媒与司法公正

发布日期:2016-03-12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特别是21世纪以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大众传媒业得到了长足进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言论和是非判断。在这样一个信息时代,传媒已成为推动社会和谐,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法制健康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我们有必要对大众传媒与司法公正进行探讨,来防范两者之间的冲突,并正确处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也正是本文想要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传媒 司法公正 冲突 平衡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especially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in the 21st century,quite great progress has been made in mass media in China,which,to some extent,has had an influence on people’s speech and judgment.The media in the information age has become a force to be reckoned to promote the social harmony and judicial reform,and to guarantee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ystem.Thus there is a great need for us to make researche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ass media and judicial fairness so that we can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them,which is also what I want to deal with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media judicial fairness conflict balance

引言: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特别是21世纪以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大众传媒业得到了长足进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言论和是非判断。在这样一个信息时代,传媒已成为推动社会和谐,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法制健康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由于传媒与司法之间始终存在着相互评价的制度性结构,如何在传媒和司法公正之间确立一条公正明晰的边界,合理科学地构建二者的相互关系,以使国家社会统治内部各种利益和价值主体之间协调有序,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尽管已经有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但远未达到消弹冲突、平衡利益的最终目的。因此,继续深入地探讨这一问题,来防范传媒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并正确处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
第一章 传媒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传媒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首先,公开是司法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正义不仅应当得以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①]这不仅是审判公开的法律根源,也是传媒督司法的理论基础。因此,传媒的介入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社会公众评说司法行为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条件,从而降低司法专横、司法腐败的可能性,在一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其次,传媒的恰当介入有助于司法机关抵制行政或其他方面的干扰。由于中国现行法治环境欠佳,特别是司法体制的不独立,司法权处处受到行政机关行政权的侵扰,特别在涉及某些重要部门或重要人物的案件中更是如此。这时如有传媒的介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与司法内在的公正力量形成强大的合力,就能有效地抵制来自行政等方面的不当干预而保证司法公正。2003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孙志刚”案件从一个侧面印证了传媒的恰当介入有助于司法公正的论断。因此有人认为,如果没有新闻传媒的披露,这个案件不会这么快解决,甚至有可能被相关部门用各种方法严密捂住。<> [②]
(二)传媒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媒体以新闻自由为后盾,有积极介入司法、促进司法公正的要求,而它对案件事实和诉讼程序的报道又极有可能和容易对司法人员施加复杂的影响,造成所谓“传媒审判”。主要是:第一,由于新闻是“自由”的和“无限”的,使它的触角无所不及,它对案件信息的收集不像诉讼程序受到严格的限制,而司法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都必须在法定的程序内进行。媒体有在“全部事实”范围内对案件作出判断的倾向,而司法机关只能依据“法定事实”对案件作出判决,这就使得媒体追求以惩恶扬善分清是非为目的而漠视程序的正义,常常要对司法机关追求的以建立在程序正当基础上的正义构成强大冲击.第二,由于媒体的影响和渗透无所不在,而法官应当是冷静的居中裁判者,媒体传播的与案件事实相关或是无关的即便是客观的事实,如犯罪嫌疑人的前科、一些显示有罪的陈述和交代等等,都可能给法官造成先入为主的影响.第三,凡是诉诸法律的案件往往是各种社会矛盾尖锐的产物,充满着是与非、善与恶的较量,有些案件则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极需要冷静分析、慎重权衡。而媒体有时为了达到轰动效应,具有主观的、激情的和煽动的倾向,极易调动社会和公众的情绪,从而间接的给司法人员办案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媒体是最大的舆论发动者,当它对某个案件大肆制造舆论、左右舆论、指导舆论、调动起全体民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时,实际上就把法庭推向了社会,法官的独立和理性就不存在了,法律的权威和理性也不存在了\">[③]
第二章 传媒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传媒道德观念与司法理念的矛盾
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但在追求社会公正的这一共有目标上,传媒以道德为基准的,而司法活动是以法律为基准的。虽然传媒道德观念与司法理念在一定的程度上和范围内具有一致性,但毕竟是分属于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的价值观念,两种价值观在价值的内容、层次和实现等方面都存在较多的差异、矛盾和冲突">[④]
(二)传媒报道与司法审判的角色差异
1、持立场不同
司法机关的立场并不代表任何一方具体当事人的利益,而只是通过其司法活动,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此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这就决定了司法机关必须不偏不倚,进行居中裁判。与之相对应,传媒的立场则比较复杂的。这主要是因为影响和决定传媒立场的潜在因素是多方面的:(1)社会公众的情绪倾向;(2)主导政治力量的偏好;(3)对传媒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相关人士的意志,等等。所有这些因素都会对传媒的立场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2、追求的目标不同
司法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追求的目标是社会的公共利益。新闻传媒虽然追求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但是,相比之下其更容易受经济利益的推动,难免会影响其公正性。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新闻媒体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新闻传媒在社会生活中也难免会和其他利益主体发生利益冲突,尤其是当这种冲突需要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时,涉讼媒体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利用自身的优势对司法机关施加某种影响,以使得法院不得已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3、关注点不同
从新闻价值出发,传媒对司法界的报道,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1)具有普遍社会意义和法治教育意义的案件审理;(2)为公众所关注的、并以“一般法律感情”标准去判断的案件;(3)揭露司法腐败和暗箱操作;(4)具有社会意义和涉及法律前沿问题的案件">[⑤]传媒关注的往往是那些能引起公众兴趣的大案、要案和奇案,追求动态的、超常的事情、追求“新闻卖点”等的特性、要求又决定了记者只对案件特殊的某一方面感兴趣,因为传媒要寻找的只是客观事实,而不是法律事实。在报道客观司法事实的时候又存在从新闻角度进新的裁剪、编辑的操作问题,因而传媒往往对司法的报道不是那么的全面和客观。
(三)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冲突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具有冲突的必然性: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都不是终极价值,两者分别是由民主与法治原则演绎而来;也正如同民主与法治原则一样,两者本身都具有一定的相对性。正因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这两种价值的非绝对性,当不同主体依据不同价值,在同一利益上或就同一事件产生相对立或有差异的要求或立场时,支持、保护某种价值,或抵制、限制某种价值,在进行选择与权衡的时候,就形成了所谓的价值冲突。比如,媒体对司法行为进行批评,其理由是新闻自由:媒体有权自由报道和自由评论;而法院反对媒体对其进行批评,其理由是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不应当以言论影响法官的独立、公正裁判。由此可见,由于两者各处于不同的地位,各有不同的特性,在价值选择和追求上就不免产生各种各样的冲突">[⑥]
第三章 平衡传媒与司法公正的对策
(一)明确传媒的定位
所谓媒介组织,是指专门从事大众传播活动的,以满足社会需求的社会单位或机构。它具有独特的地位,既是公共事业单位(社会公器),又是产业机构;既自成媒介系统,又难逃社会制约;既受惠于社会系统,又反哺于社会系统">[⑦]传媒的本质就是传播信息,同时具有“理性选择”的特性和社会责任。它必须根据一定的“理性”来选择什么性质的信息可以传播,传播到什么程度以及传播的对象是谁等诸问题。传媒应该清楚地意识到,司法公正的源泉在于公正的司法程序本身,传媒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与其说是监督,不如说是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而传媒的监督功能只是其派生的副产品,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必须服从司法公正,特别是司法程序公正的需要。
(二)颁布传媒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在尚无专门的有关传媒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现行的新闻传媒行业仍依靠散布于《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广告法》、《刑法》、《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等。这些法律缺乏针对性,在实际运作中也很难把握,不便于操作。< ">[⑧]有鉴于此,建议应尽快出台传媒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找到平衡双方关系的法律机制。我国进来的传媒监督法法或者新闻法,应当对新闻传媒监督主体和被监督对象的权利、义务及两者间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明确新闻媒体的法律地位、报道采访权、调查权、评论权等,同时也要用法律来约束和规范舆论监督各方的权利和行为。
(三)确定传媒的监督原则,规范传媒监督行为
1、自律原则
1994年4月我国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或偏袒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新闻媒体应该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要抱着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根据职业道德和社会良知对各类司法案件作真实、客观的报道。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司法公正的要求,考虑到传媒引导作用和社会效应。干扰司法审判的评判,以藐视法庭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实,“传媒的行业自律是传媒谋求自身政治空间,争取社会广泛认同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传媒自身独立品性的保证。在对司法监督问题上,传媒不仅需要从一般性的职业标准出发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基于司法在政治框架和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传媒更需要审慎地处理同司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需要在公众社会要求和司法立场之间寻求相当的平衡点。”< ">[⑨]
2、尊重司法特性原则
司法的中立性、形式性、被动性、交涉性和终极性等特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实现司法公正又是传媒监督的出发点和归宿">[⑩]因此,传媒应尊重司法的特性与规律,从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立场出发,以客观、公正和均衡的态度报道司法活动。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是要明确监督的目的,就是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其次是以冷静客观的态度报道司法活动;最后便是在监督过程中要把握好界限,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不轻率发表评论,避免“媒介审判”。
3、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分开原则
新闻报道是传媒对新近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客观事实信息的传播,它本身并不加入传者的主观思想和认识,传者的倾向、情感和意见都是包含在事实的叙述之中的。< \">[11]而新闻评论则不同,它主要是作者根据自己对此事实的认识和判断进行分析和论述,发议论,讲道理,直接发表自己的见解。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都是传播手段,两者经常交叉使用,相得益彰,一般都会产生良好的宣传效果。但是由于司法题材的敏感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其专业性,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是非常忌讳叙评结合的,传媒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的传播应严格限制在相关信息的报道范围内,将报道与评论分开,不搞夹叙夹议,不滥加评论。
(四)改革司法体制
某些案件的审判缺乏公正性,与其说是传媒的不当干预,不如说是因为法院和法官不独立。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在人力、财力和物力等诸方面都依赖于当地政府。由于司法的不独立,使得法院不得不屈从权势;而屈从权势的结果又加剧民众和传媒对司法的不满,不断削弱司法的公信力,从而使司法机关的地位更加低下。因而,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确保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即法院要取得在权力结构中的合理定位。同时,还权于法官,强化合议庭和独立审判员的职责,做到审判权和判决权的统一,解决庭审之外的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另外,法官还必须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及修养,法官业务水平提高了,才不会轻易受媒体的影响。毕竟法官受新闻报道的影响进行了不公正的裁判,是法官的责任,而不是记者的责任,
因为审判权掌握在法官的手中而不是记者手中。
在确保司法独立的基础上,落实公开审判的制度。在加大审判透明的前提下,要使传媒在一个健全的民主与法制体制下对各类案件作正常关注,还必须像西方国家对于司法审判活动的报道设置制度性障碍,法院和法官应当与传媒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 ">[12]比如,早些时候一些西方国家为了避免媒体报道影响司法公正,曾通过签发“限制令”的方式限制媒体报道,甚至通过“藐视法庭罪”对影响司法公正的媒体进行惩罚,但这些做法现今几乎都已弃用,取而代之的是延期开庭、改变审判地点、对陪审人员进行舆论隔离等做法。而这些措施的采用既捍卫了司法的独立,同时也避开了“限制令”、“蔑视法庭罪”等方式可能带来的激烈冲突。这些方法是西方法律实践的经验总结和智慧结晶,在设计我国传媒与司法关系时可供参考。
(五)加强司法自律与支持媒体监督相结合
据《人民日报(网络版)》1月27日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新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上,就人民法院支持舆论监督,为新闻单位提供司法保护提出了六条要求:新闻记者在采访中遇到围攻、殴打,伤及人身权利时,人民法院理应对违法者从严惩处,坚决为新闻记者提供司法保护;对那些存在问题而又不正视问题,反而阻挠记者采访,侵害记者采访权和民主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对记者的权益予以司法保护;对新闻单位和记者的一切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新闻单位和被批评者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在坚持以事实法律为准绳、公正裁判的基础上,尽量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依法保护新闻单位的名誉权;新闻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被诬告、被陷害、被攻击的,人民法院应该坚决保护记者的正当权益;新闻记者对法院工作特别是审判工作的采访,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尽量提供方便和保护,不应阻挠记者的正常采访。肖扬同时就新闻单位的司法报道提出了六点希望:报道法院工作要有利于促进审判工作的发展;宣传先进人物、先进事迹要有利于弘扬时代精神;揭露腐败现象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鞭挞丑恶现象要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报道案件要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舆论监督要有利于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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