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因医疗产品质量引起的医疗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03-17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情简介
邵某,女,29岁,2014年8月21日因上臂及右胸部外伤在贵阳市某人民医院接受“右肱骨开放整形+内固定”手术。2015年10月22日,邵某再到该医院复查,发现右肱骨断端向外成角,周围可见中等质量骨痂生长,内固定钢板折断。后经伤残鉴定为8级伤残,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邵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二、庭审经过
本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出庭代理此案。庭审中,被告贵阳市某人民医院辩称,其给当事人植入的钢板折断的原因是自身体质特殊,长期不能愈合造成钢板长时间负重所致,而非钢板本身的问题。本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当事人邵某并不具备医学上所谓的特殊体质,医院也并没有提供所使用钢板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医院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代理意见,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点评
1、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患者的选择权。本案中,为了方便当事人维权,本律师建议当事人以医院为被告。
2、对于因医疗器械质量造成的损害,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侵权方无法举证其产品不存在过错责推定其有过错,这是法律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本案中,本律师就是通过利用该原则出奇制胜取得良好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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