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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劳动关系&承揽关系,记住这最重要的一点!

发布日期:2016-03-30    作者:单义律师
无案例,不说法,请看下文:
刘备开了一家公司,主要经营砖瓦制作,每年6-10月的销售旺季时,刘备公司根据土方需求量和季节情形,招募自带运输工具的司机运土。刘备公司出具运输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刘备方(刘备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土方运输量,乙方(司机)必须具有运输经验且无不良记录,刘备方根据乙方的土方运输量确定报酬,如刘备方安排运输,乙方不能运输的,每次罚款300元。乙方运输途中受到伤害自行解决,与刘备方无关。”等内容。20137月,张飞在承接刘备公司的运输业务中,不慎甩出车外受伤。同年9月,刘备公司与张飞因赔偿事宜发生争议,张飞向当地劳动争议部门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刘备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备公司则认为双方属于承揽关系,不能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庭审中,刘备与张飞双方均当庭确认:虽运输协议中约定乙方不能运输的,刘备方每次罚款300元。但实际结算中,刘备公司均是按照乙方的运输土方量付款,并未有任何扣款。如乙方因故不能承接运输业务,则刘备公司另行安排签署运输协议的其他司机进行。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刘备公司与张飞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据此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要件之一即为: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纵观刘备公司与张飞签订的运输协议,其通篇内容均涉及土方运输工作如何进行、费用如何结算,虽有涉及管理的“罚款”约定,但实际并未执行。因此,刘备公司与张飞并不存在隶属的管理关系。应当认定双方为承揽关系。据此判决刘备公司与张飞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劳动关系的特征是: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第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
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组成部分。若不能同时具备上述特征,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成立劳动关系。
认定本案劳动关系与否的关键即在于张飞从事的有偿工作是否是在刘备公司的管控之下进行,即,张飞是否实际接受刘备公司管理。
我们认为虽然张飞从刘备公司处获取报酬,但此报酬并非定期的、有规律的获取,其获取报酬的依据是实际的土方运输量,况且,张飞运输过程中具有相对灵活的自主权,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何时参与。
据此,双方不宜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民事承揽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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