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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索要结婚保证金,婚前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6-05-07    作者:110网律师
【事件经过】
家住彭水县的小军直到35岁都还没娶妻,急坏了长辈。经亲友介绍,2013年12月,他认识了比他年龄小一点的小美。
经过几个月恋爱,急于结婚的小军向小美求婚。小美经过考虑后也表露了自己的担心,怕小军今后变心抛弃她。小美向小军提出,为了不让小军今后有变心离婚的念头,同时也让自己有一个保障,要求小军向她支付5万元婚姻保证金。小军急于结婚,答应了小美的要求。
两人还为此拟定了一个婚姻保证协议,内容为前文所述。之后,小军向小美的银行卡中转账5万元。
有了这份保障后,2014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
分道扬镳 打官司索要保证金
结婚头几个月,虽然双方生活中不时有一些小的不愉快,但总的来说还算和睦。
几个月后,小军和小美的感情就开始出现破裂,经常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不休。最终,小军决定分道扬镳。
今年3月,下定决心离婚的小军向彭水县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小美离婚,并要求小美返还当初给她的5万元婚姻保证金。
法院开庭时,小美表示同意离婚,但由于是小军先提出来要离婚,按照结婚时签订的婚姻保证协议,小军无权要求自己返还婚姻保证金5万元。
“当初是为了早日结婚,迫于无奈才给的这笔所谓的婚姻保证金。”小军告诉法官,当初之所以签下婚姻保证协议,确实有小美逼迫他签协议的意思,也就是不签协议不给钱就不结婚。之后双方从没提起过这份协议,协议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属无效协议。
“我没逼她。”小美反驳说,是小军自愿要给她这笔钱的,现在反悔是蛮不讲理。
婚姻自由 法院判返还保证金
承办该案的彭水县法院法官表示,原告小军与被告小美的夫妻感情破裂,应当依法判决小军与小美离婚。
法官称,小军与小美签订的婚姻保证金协议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虽然双方是自愿签订,谁也没有强迫谁,但仍属无效协议,因为婚姻不能被钱绑架。小美应向小军全额返还婚姻保证金5万元。
由于当事双方都不愿意和解,彭水县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由小美返还这笔保证金给小军。
【法律解读】
民事法律无分手费规定
恋爱时花前月下,结婚后交恶分手。这时,女方往往认为自己与男方恋爱结婚生子,把青春都献给了男方和家庭,说离就离对自己当然很不公平,往往会向男方索要分手费,甚至让男方签下一纸字据,希望获得补偿。这些,受法律保护吗?
该案承办法官说,从他多年审理的案件来看,这类要求支付婚姻保证金的案例比较少见,在彭水县比较常见的就是分手后要求返还彩礼钱的案例,这类钱物一般会判返还。
律师认为,分手费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并非法律概念。现阶段,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无明文规定,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往往只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来处理。
对于夫妻由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法律一般支持;对于同居、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一般认为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大多认为无效。
律师说,虽然分手费无明文规定,但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称为分手费还是青春损失费,法律都不禁止。
分手费成立要完全出于男女双方特别是给付分手费一方的内心自愿,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恐吓或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约定或承诺。如果另一方一哭二闹三上吊外加恐吓威胁,那这种分手费法律是不支持的。
如果已经自愿支付了,也不能以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返还,除非有证据证明当初支付分手费时,受到了威胁、恐吓或胁迫,不是出于自愿。
另外,若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分手费,司法审判上是不支持的。比如,协议约定谁先提出分手谁就赔偿,这个协议就不成立,因为干涉了婚姻自由。为分手费打下欠条,如果法院查清欠条实际产生过程,即双方没有实际借款事实发生,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请求。














































































摘自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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